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在臺設有戶籍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在國內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喪失國籍證明。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之臨時證明書代替。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但已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者,其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