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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國駐中華民國之各級領事館與其本國政府及其駐中華民國之使館或其他領事館間往來之公文、文件或專供公務使用之物品,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使用外交郵袋或領事郵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