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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至三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秘書長襄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