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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結報明細表、機關補助分攤表、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依補助規定辦理核銷,有賸餘款或因故未能執行之補助經費,應予繳回。
前項核銷作業,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第一項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之效益,並應以原住民族語言書寫文字敘明成果摘要。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率核減補助經費。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經本會審核其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一次撥付。
受補助者於年度屆至前不能執行完畢時,除計畫期程跨年度或特殊原因經本會同意保留者外,應將賸餘經費按本會補助比率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