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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機構之業務、勘查其檢查之儲槽或命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