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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測驗採筆試方式,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
前項筆試之題目,由專業訓練單位製作題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題庫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