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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緩降機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操作緩降機下降時應有安全確保措施或於下降空地舖設軟墊。
四、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五、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