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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及測試業務,應檢附相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起造人申請辦理圖說審查、竣工查驗作業。
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務,應檢附檢修報告書、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與數量表、配置平面圖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管理權人申請辦理檢修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