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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防焰性能:
一、地毯:餘焰時間在二十秒以下;碳化距離在十公分以下。
二、纖維製品:
(一)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三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
(二)餘燃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二十秒以下。
(三)碳化面積:薄纖維製品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下,厚纖維製品在四十平方公分以下。
三、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積同第二款規定。
四、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二十公分以下。
五、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接焰次數應達三次以上。
六、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在十秒以下;餘燃時間在三十秒以下;碳化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試驗數值之計量單位,時間以秒計,長度以公分計,面積以平方公分計,以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