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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連接熱水器之燃氣配管,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金屬管或符合國家標準之燃氣配管;其為橡膠管或塑膠管者,長度在一點八公尺以下,並不得隱藏在建築物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
二、熱水器與燃氣配管連接處之上游裝設關閉閥,並與熱水器保持一點八公尺以下之距離。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壓力調整器者,應符合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