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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19~26 條、第 27 條第 2、3 項等規定,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四、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五、未依序編號。
六、未依規定格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