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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職人員選舉時,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鄉 (
鎮、市、區) 公所應就儲備人員中優先遴選,報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
委員會派充。
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得由鄉、鎮
、市、區公所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