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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並監督監察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
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
三、其他依規定應執行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