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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二組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立法委員台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立法委員山胞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立法委員區域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及名額計算與分配事項。
(四) 關於督導立法委員山胞選舉、罷免與台灣省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
、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立法委員區域及山胞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
項。
(六) 關於承辦立法委員山胞選舉與臺灣省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
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七) 關於督導立法委員山胞選舉與台灣省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之公辦
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八) 其他有關立法委員山胞與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
(二)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罷免之
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三) 關於承辦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
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四)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之公辦政
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五) 其他有關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監察委員選舉、罷免之公告及補充規定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督導監察委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
候選人登記事項。
(三) 關於監察委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督導省 (市) 辦理監察委員選舉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
及投開票事項。
(五) 關於承辦監察委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
之製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