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巡防機關人員非遇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使用武器及器械
,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者,除加害之巡防機關人員依刑法處罰外,被害人
由該管巡防機關先給予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但出於故意之行為,該
管巡防機關得向行為人求償。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辦法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者,其醫療費及喪
葬費由各該巡防機關負擔。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之基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