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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住民基本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制定全文 1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