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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公共場所,於建築或開業時,應先裝設防空警報收
播系統;已建築完成或已使用之建築物,由民防單位通知其所有人、管理
人自行裝設之。
前項防空警報收播系統之修護,由裝設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