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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左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 滿七十歲人。
三 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
人加以管束。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束,如無
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療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