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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自衛槍枝徵借期滿,應發還原持有人,並收回原發之徵借憑證;如原持有人死亡或生死不明者,應交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回,並依照規定補辦換照手續;如無法定繼承人或住址不明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招領,經公告後仍無人具領者,其槍枝、彈藥應由該管警察局予以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