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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時,應於指定範圍內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及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於其網站張貼公告三十日。變更或廢止行人友善區時,亦同。
前項指定或變更行人友善區,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行人友善區名稱及位置圖。
二、行人友善區規劃圖。
三、預告改善期程。
第一項行人友善區指定範圍,得依實際情況分段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