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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公告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界線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之必要者,應檢送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圖說及有關資料,送當地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單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