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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及評估人員相關資料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評估人員出缺,人數不足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時,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