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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受託人對於經營管理之財產應依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使用,其為從事營業活動需投資增加設施或拆除、變更委託經營管理設施、設備或面積者,應提報委託機關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未經同意者,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提報同意內容,應包含設置或變更理由、增減之設施、設備名稱與差異分析、對於生態面積與功能之影響、圖說與施工預算、使用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