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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接管之必要者,得終止接管:
一、接管事由已消滅,且經營者證明能正常營運。
二、經營者已適當安置或處理所服務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