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書,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