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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室內裝修業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但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