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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申請人,於國民住宅及有關公共設施工程完竣,
並領得使用執照後,檢具使用執照及竣工圖說各一份,向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納稅限額證明及免徵不動產契稅證明。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核發該證明時,並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