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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評選委員會辦理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評選之程序如下:
一、初選:審查參選公司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依各分級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分組審查,並由評選委員會依各分級提名八家以內之入圍名單。
二、決選:依前款入圍名單逐案審查,決選當選名單,並公告之。
前項初選及決選,必要時得邀請推薦單位或參選公司列席說明,並得進行實地查核。
第一項第二款績優當選名額每年最高以十家為限,並按下列分級分配獲獎名額:
一、第一級:二家以內。
二、第二級:三家以內。
三、第三級:五家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