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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於承購人繳清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交付買賣契約書及有關登記申請所需文件,供承購人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主管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
辦理前項登記所需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承購人負擔。
土地、建物之面積,應以土地、建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