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讓與或轉售申請案件,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買受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受理機關應將申請書及附件全部發還,並註銷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申請廢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