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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或其交易涉及國家或地區,屬高洗錢或資恐風險者,應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在進行交易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
三、持續監督進行中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