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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前一年十月至該年九月止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月投保金額之調整,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自次年一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