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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基金之運用,應由基金運用局擬訂投資政策書,且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基金運用計畫,該計畫並應納入勞保局提供之基金收支預估資料,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