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省(市)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縣(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