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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紅十字會會員,其會籍隸屬依左列規定:
一、名譽會員、總會之發起人、分會、中央各機關 (構) 、學校及全國性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總會。
二、分會之發起人、支會、省級機關、團體及直轄市各機關 (構) 、學校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分會。
三、前二款以外之會員,其會籍隸屬於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