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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老人福利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時,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接受捐贈財物、使用情形及公開徵信相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
前項公開徵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姓名、金額、捐贈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等基本資料,刊登於機構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