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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
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之機構者,其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
下:
一、家庭總收入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依其標準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臺
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