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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權責區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訓練方針之訂定及指導。
二、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基礎訓練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專業訓練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督考。
四、主管機關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專業訓練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督考。
前項第二款國防部辦理基礎訓練之兵力,不列計國軍總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