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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查證後核發:
一、查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被申請者己身及相關親等戶籍資料。
二、發現有疑義或與事實不符者,戶政事務所依權責查證。
三、戶籍資料登記錯誤或脫漏時,由戶政事務所依法更正。
四、資料經確認無誤後,核發親等關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