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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義務視同
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之互助費及應領受之互助金,應予補繳及
補發。但解除職務者,追溯自停止職務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之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關年
度經費內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