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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保管與用印及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二、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工作報告之彙編。
三、業務管制考核及計畫預算執行管考作業。
四、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績之彙編。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校。
六、檔案管理研擬與策劃、分類表之擬訂及執行、銷燬檔案清冊之編製管理。
七、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發。
八、法規之研究彙整、法制業務與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與新聞發布及聯繫、人民陳(申)請案件處理、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