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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少年法院應於辦案資訊系統確實登載及維護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之有關資料,並依法通知辦理塗銷。
前項機關(構)將少年前案資料再提供或移轉予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者,應至遲於提供或移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管少年法院,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書面通知應包括提供或移轉之對象、連絡方式、依據、資料內容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