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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審核小組為行使第三條所定職權,得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
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審查會議時,由本法十八條第一款所定法官委員代理主席;法官委員亦不能出席者,得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