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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一部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事件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對於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