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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之,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本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