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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
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於筆錄,並宣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