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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
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人員時,各業務承受機關應在其原有組織編制員額
內容納,無法全部安置時,應報經權責機關另定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妥
善安置,除業務必須留任之人員外,採出缺不補之方式處理。
前項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由中央或地方權責機關定之,並送考試院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