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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服務費用採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一、服務人員直接薪資:包括提供服務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作為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代理人員之薪資費用;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業務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所需之差旅費、臨時酬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鐘點費、外聘督導費、訓練費、膳食費、交通費、場地及佈置費、印刷費、翻譯費、資料收集費、教材或材料費、撰稿費、智慧財產權使用費、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設施設備及傢俱等之新增、維護及汰換、動產及不動產之折舊或租金、郵電費、宣導費、參加國內外專業會議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專利費、電腦軟體及硬體費及有關之各項稅捐、依法需辦理之簽證費用、會計師簽證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服務場地規劃或修繕所需費用。
四、管理費用:包括廠商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之管理費用,如非直接提供服務之管理及行政人員之薪資及退休金、保險費、行政事務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利潤、風險及有關之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營業稅。
六、其他經機關認定之必要費用。
廠商履約結果符合契約約定者,機關憑廠商開立之發票或收據,依契約約定之價金給付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