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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
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於薦任第九職等範
圍內,仍比照支給原敘級俸。
四、其他比照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