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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
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